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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IPCC 2018年《全球升溫1.5ºC》的特別報告,術語氣候中性(Climate neutrality)和碳中和(Carbon neutrality)的定義與凈零CO2排放量(Net-zero CO2 emissions )一致,為:當一定時期內通過人為二氧化碳移除使得全球人為二氧化碳排放量達到平衡時,可實現凈零二氧化碳(CO2)排放。
英國2010年發布的《關于碳中和承諾的規范》(PAS 2060)中提出了碳中和的概念。近10年來,聯合國氣候變化組織、澳大利亞、法國、英國、哥斯達黎加、中國等在氣候中性、碳中和方面開展了很多實際行動,也發布了許多規范與指南,例如中國生態環境部2019年發布的《大型活動碳中和實施指南(試行)》,澳大利亞2019年發布的為組織、產品和服務、活動、建筑、區域制定的碳中和標準,英國2014年版PAS2060等。
在國際標準化方面,ISO環境管理技術委員會溫室氣體管理分委會(TC207/SC7)已于今年2月成立工作組(WG15)制定國際標準“碳中和及相關聲明 實現溫室氣體中和的要求與原則”(ISO14068)。目前處于草案階段。
本系列將對上述行動和相關標準進行介紹。
一、聯合國“現在就實現氣候中性”倡議及行動
為了避免氣候變化的最壞影響,科學告訴我們,我們必須將全球氣溫上升限制在1.5攝氏度,或比工業化前水平高出2攝氏度以內,這也是《巴黎協定》的核心目標。要實現這一目標,僅僅依靠政府的行動是不夠的。因此,聯合國氣候變化組織于2015年發起了“現在就實現氣候中性”這一倡議,旨在鼓勵社會每個人采取行動,幫助在本世紀中葉實現《巴黎協定》所倡導的氣候中性。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秘書處負責組織實施這一倡議。參與的簽約者可以在UNFCCC“現在就實現氣候中性”網站上展示自己的標識,使用“現在就實現氣候中性”的標志(見圖),可能受邀參加 UNFCCC組織的活動,增加對氣候行動所做貢獻的辨識度。截止2020年1月,已經有355個簽約者,包括各類組織、活動、國際和政府間機構、聯合國機構、個人等。
在技術層面,該倡議提供了相關模板,邀請組織、政府和個人通過三步方法解決自己的氣候足跡,努力實現全球氣候中性:
1)量化和報告他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也稱為碳足跡。
• 量化溫室氣體排放量。簽約者自我選擇量化標準(需要在報告中聲明),同時UNFCCC網站上給出了在線氣候足跡計算器、航空旅行碳排放計算器、酒店碳足跡工具、EDGE綠色建筑、食品碳足跡估算工具;
• 選定承諾中的溫室氣體種類;
• 設定承諾的時間段(例如1年或5年);
• 報告所估算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2)通過自己的行動盡可能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 設計并報告所實施的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活動,包括相關的實踐、制定的商業政策、減排目標等;
• 確定出雖然已經付出全力進行減排但仍然不能避免的剩余溫室氣體排放量。
3)抵消所有剩余排放量,包括聯合國核證的減排量(CERs)。
• 抵消所有不能避免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 其中至少20%的抵消量推薦采用CERs。可以在UNFCCC碳抵消平臺上選擇相應的項目,付款購買CERs;
• 報告抵消的排放量及CERs,并提供取消/停用這些CERs的證據。

圖1:“現在就實現氣候中性”標志
二、澳大利亞“氣候主動”行動與碳中和認證
“氣候主動”是澳大利亞政府與澳大利亞企業之間持續不斷的合作伙伴關系,旨在推動自愿性氣候行動。該行動代表了澳大利亞為測量、減少和抵消碳排放量而做出的集體努力,以減少對環境的負面影響。
該行動包括按照相關碳中和標準進行的“氣候主動”認證和實現的碳中和聲明。為了實現碳中和,組織計算其活動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例如燃料或電力使用以及旅行。他們通過投資于新技術或改變其運行方式來盡可能減少這些排放。然后通過購買碳補償來“抵消”任何剩余的排放。碳補償量是通過防止,減少或消除溫室氣體排放到大氣中的活動而產生的。當組織購買的抵消量等于產生的排放量時,它們就是碳中和的。
通過認證的組織獲得使用氣候主動標志(圖1)的許可證。獲得認證有助于推廣產品和服務,提升競爭力,拓展碳中和供應鏈,使組織具備適應未來不斷變化的監管條件和低碳經濟的能力,滿足利益相關者不斷增長的期望等(如要求企業證明對氣候變化采取行動,是可持續發展的等)。碳中和認證由氣候主動組織負責運行,已獲得歐盟委員會和世界銀行的認可。截止2020年,已獲得的認證數量超過了130份。
任何計劃采取積極的氣候行動的組織,無論規模大小或行業,都可以通過氣候主動認證。該認證證明組織的品牌已實現凈零排放。氣候主動認證適用于:組織、產品、服務、活動、建筑物、行政區域,獲得認證需要通過如下6步(圖3):
• 步驟1:簽訂和維護許可協議。簽訂許可協議確認組織致力于實現碳中和并使組織了解自身的認證義務。許可協議持續兩年;但是,組織有機會每年重新承諾并達成新協議。
• 步驟2:計算排放量。依據標準,計算所有的排放量。設定基準年以便進行排放的對比。
• 步驟3:制定和實施減排戰略。認證的一個關鍵組成部分是在抵消前進行減排。減排戰略確定了組織計劃開展的活動,以減少在規定期間內的排放。組織需要報告每年的排放,并確定減排活動在其中做出了貢獻。
• 步驟4:購買抵消量。購買抵消量是為了補償不能減少或避免的排放量。氣候主動行動僅允許滿足嚴格標準的抵消量,以確保做到真正的減排。
• 步驟5:安排獨立驗證。獨立驗證有助于提高碳中和聲明的可信性。獨立驗證包括數據的審核、定期的碳中和聲明的技術評估等。
• 步驟6:發布公開聲明。該聲明使感興趣的相關方可以進行查驗,確保了透明性,并有助于建立公眾對聲明的信任。要求每年都要發布聲明。
氣候主動碳中和標準與相關國際標準相協調,由澳大利亞政府監督管理,滿足標準的要求是開展認證的核心。碳中和標準適用于組織、產品和服務、活動、建筑、行政區域,提供了有關如何測量、減少、抵消、驗證和報告排放的指南和最低要求,詳細提供了如何進行碳中和聲明和認證的指導,并提供了符合條件的碳抵消信用額度,如澳大利亞碳信用額度(ACCUs),符合CDM和黃金標準的碳信用等。

圖2:氣候主動標志
 
圖3:組織碳中和聲明的過程
三、歐洲2050年實現碳中和的目標及實踐
1. 英國
英國2019年6月在新修訂的《氣候變化法案》中明確到2050年實現溫室氣體“凈零排放”的目標。世界上第一個碳中和規范(PAS2060)是英國標準學會(BSI)2010年發布的,英國是世界上最早開始碳中和實踐的國家。英國政府也制定了《碳中和指南》,實現碳中和的步驟有三步,即:碳排放核算、碳減排、抵消。這和UNFCCC、澳大利亞的項目步驟是一致的。
在實施方面,作為英國政府支持的碳信托公司,負責對各類組織、產品、活動提供符合PAS 2060的標準認證。認證表明該組織致力于可持續發展和減少碳排放,并支持環境項目。符合嚴格的碳中和標準的各類組織和場所可以獲得碳中和證書。特定產品或服務可以獲得碳中和產品證書。在產品上可以使用證書標識。
在抵消方面,碳信托僅認可將黃金標準(Gold Standard)、自愿碳標準(VCS)和《英國林地減碳守則》(Woodland Code UK)的碳信用額度用于抵消。
2. 法國
2020年3月,歐盟公布《歐洲氣候法》草案,提出了到2050年實現溫室氣體排放凈額為零(氣候中性)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目標。該目標是在《歐洲綠色協議》中設定的。草案要求,歐盟所有機構和成員國都采取必要措施以實現上述目標。草案還規定了采取何種措施來評估成果,以及分步實現2050年目標的路線圖。在行業方面,2020年5月,歐洲水泥協會發布水泥及混凝土價值鏈氣候中和路線圖,稱到2050年歐洲水泥和混凝土價值鏈將實現凈零排放。具體到實踐層面,以法國凈零倡議項目為例進行介紹。
為了更好實現《巴黎氣候協定》,法國咨詢公司“碳4” (Carbone 4)于2018年提出了凈零倡議項目(標志見圖),匯集了各種行業和規模的9家公司作為合作伙伴參與。該倡議還成立了高級別獨立技術委員會,提供技術支持(如技術方法等)和行動建議。該倡議目標是在氣候行動方面,通過搭建最佳框架和方法學,鼓勵合作伙伴和其他愿意接受挑戰目標的組織開展實際行動,從而實現氣候中性的全球目標。
與其他國家碳中和項目(行動)不同的是,該倡議的主要原則認為碳中和(或凈零)僅指達到排放和清除平衡的全球目標,而不適用于組織。組織只能通過減排(或增加碳匯)促進實現全球碳中和。其他原則還包括:“對全球氣候中性的貢獻”的概念擴大到包括低碳產品和服務的營銷;碳融資可以促進可避免的排放或負排放,但不能去“抵消”組織的運營排放。這在國際上是第一次將減少其他組織排放、碳金融引入到碳中和項目中。
基于以上原則,組織應采取以下行動:
• 減少直接和間接排放;
• 減少其他組織的排放:
–通過營銷低碳解決方案(在某些條件下);
–通過為其產業鏈之外的低碳項目進行融資。
• 為了促進全球移除量的增加,它必須增加碳匯:
-通過在其運營和產業鏈中開發碳匯項目;
-通過為其產業鏈之外的碳封存項目進行融資。
每一項行動由三部分組成,即核算、設定減排目標、動態管理和報告。針對這些行動,該倡議主要是推薦已有的標準規范或方法學,有些正在由高級別獨立技術委員會進行開發。
匯總如下表:



圖4:凈零倡議項目
四、哥斯達黎加碳中和項目
哥斯達黎加國土面積雖小,但擁有6%的世界生物多樣性、52%的森林覆蓋率和高達98%的可再生能源占比。因此,根據其《國家氣候變化戰略》,哥斯達黎加致力于在2021年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實現碳中和的國家。
在實踐方面,政府負責的碳中和項目(1.0版)最早于2012年開始,主要側重于私營企業的碳減排行動。碳中和項目(2.0版,標志見圖)于2019年正式啟動,目的是管理公共和私營組織和社區的溫室氣體排放,達到碳中和要求,為國家氣候行動提供支持。到2020年3月為止,已有161個組織、23個社區聲明實現了碳中和,累計溫室氣體減排量達到了24.5萬噸(二氧化碳當量)。
項目核心內容和步驟與國際其他項目類似,即:量化、報告和核查。量化分三步:即排放核算、減排行動、抵消。核查分為5步,每步都由第三方進行核查:碳核算、碳減排、碳減排+、碳中和、碳中和+。核查頻率為每3年1次。
在標準化方面,哥斯達黎加2016年發布了標準《碳中和示范要求》(INTE B5:2016),為整個項目的執行提供了規范和指導。目前關于產品和活動的標準正在制定過程中。在項目實施各步驟,也采用了已有的相關標準。如在核算方面,針對組織,采用國際標準(ISO14064-1);針對社區,采用世界資源研究所(WRI)的《全球社區協議—溫室氣體清單》(GPC)。而在核查方面,則遵循ISO14064-3、ISO14065和ISO14066。
INTE B5:2016的主要內容及與ISO14064-1之間的聯系見下表。除了可類比的內容外,INTE B5:2016主要在溫室氣體減排、排放抵消方面提供了具體的要求。


圖5:哥斯達黎加碳中和項目標志
五、中國碳中和實踐及國際經驗啟示
1. 碳中和實踐
國內開展碳中和實踐可追溯到2008年的北京奧運會。其他國內的大型賽事和活動開展的碳中和工作,主要有2010年聯合國氣候變化天津會議、2014年北京APEC會議及2016年G20杭州峰會等。據統計,從2010年到目前為止,由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組織實施的碳中和項目達到了62項,包括組織和活動(會議、展覽會、音樂節、電影節、馬拉松、婚禮、企業出行)兩類。
生態環境部于2019年6月發布的《大型活動“碳中和”實施指南(試行)》規范了大型活動的碳中和實施。該實施指南中將“碳中和”定義為“通過購買碳配額、碳信用的方式或通過新建林業項目產生碳匯量的方式抵消大型活動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指南規定,如采用獲取碳配額或碳信用的中和方式,碳中和實現的時間不得晚于大型活動結束后1年內。
2. 啟示與建議
綜上所述,碳中和實踐有相似之處,也有不同,下表進行了對比分析。

總結各國實踐(如澳大利亞、哥斯達黎加、英國)并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建議建立起政府主管部門授權、第三方負責、各方自愿參與的碳中和項目(或聲明)運行機制。這樣的機制建立不是從零做起,可以借助已有的行動和項目及其運行經驗,快速搭建運行平臺。例如排放方面有企業溫室氣體核算和報告工作,補償機制方面有我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參與國際CDM項目等。從標準化角度看,除了《大型活動碳中和實施指南(試行)》外,已有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系列國家標準(GB/T32150、GB/T32151.1-12)、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方法學中的森林經營、竹林經營碳匯項目方法學,行業制定的溫室氣體審定/核查機構要求(CNAS-CC04)、林業碳匯項目審定和核證指南(LY/T2409-2015)等,這些都可以為我國建立碳中和機制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撐。
另外,可以根據目前大型活動碳中和實踐取得的經驗,以此為基礎并借鑒國際經驗,如澳大利亞的氣候主動項目,形成政府負責組織標準規范的制定、第三方機構組織運行、核證機構參與的模式,進一步拓展到產品、組織、服務、社區等,豐富碳中和項目內容,推動各方面積極開展減排行動、實現減排目標。我國目前正大力倡導綠色金融,在開展碳中和項目時,可以參考法國凈零倡議項目的做法,積極探索引入碳金融,將有利于調動各方積極性。在標準化方面,除了制定碳中和實施規范或指南外,還應充分使用已有的相關標準。如產品方面,已有國際標準《溫室氣體 產品碳足跡 量化要求和指南》(ISO14068)、《環境標志和聲明III型標志》(ISO14025,已轉化為國家標準GB/T24025)、《環境標志和聲明– 足跡信息交流的原則、要求和指南》 (ISO14026)。我國也已經制定了與GB/T24025相關的產品種類規則(PCR)國家標準,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在這方面,也可以隨著碳中和項目擴展到產品方面,制定更多的相關標準。
在抵消方面,對比上述碳中和項目和法國凈零倡議項目,碳中和項目一般都是碳匯或CDM項目的減排量,而法國凈零倡議項目明確提出為碳封存項目進行融資。對我國而言,碳排放抵消可以考慮納入CCUS項目(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碳減排量,促進CCUS項目的實施。2020年7月,加拿大的Quest CCUS項目已經獲得了加拿大阿爾伯塔碳市場的支持。其中,每1噸二氧化碳減排量,能夠取得2噸的碳減排額,表明這一路徑的可行性。
原標題:《氣候中性與碳中和實踐及標準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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